7月26日,驻省教育厅纪检组派出督查组,对我校招生录取工作情况和录取结果进行抽查。检查以教育部办公厅教学厅〔2015〕7号文件为检查内容和依据,对招生录取的组织管理、决策程序和决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招生录取工作“26条禁令”的执行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驻省教育厅纪检组报告。
检查组听取了学校对招生工作情况的汇报,查阅了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规章制度和体现招生录取过程的相关资料。检查组认为,我校2015年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国家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做到了制度健全、流程规范、责任到人、监督有效,保证了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
监审处副处长董巍参加了汇报会。
附:2015年招生录取工作督查重点检查内容:
1. 不得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章程或者进行虚假招生宣传;
2. 不得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进行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
3. 不得擅自规定男女录取比例;
4. 不得擅自扩大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规定的项目范围、招生计划;
5. 不得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
6. 不得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变更经公示的考生入选专业、录取优惠分值或录取不具备条件的考生;
7. 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
8. 不得在新生入学后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调整到普通类专业或将外国语中学推荐报送录取的学生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
9. 不得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
10. 不得向中学、考生及家长收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
11. 不得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学校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
12. 不得在单独考试、综合评价等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组织不符合本地高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