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理工学院采购工作监察办法
(201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采购工作的监督,明确主管责任和监督责任,规范采购监察工作程序,提高监察效能,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采购工作指学校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货物类采购包括教学科研设备、实验器材、图书资料、教材、办公设备及用品、后勤补给、学生奖品等物资设备的采购,服务类采购包括工程勘察、监理、招标代理、设计、印刷、广告、审计等购买劳务项目,工程类采购包括对建筑工程、修缮工程、装饰工程承包商的招标比选。
第三条 学校设立由校长任组长、纪委书记、分管国资管理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的采购监督小组,监察审计处是学校采购监察工作的执行部门,在学校采购监督小组的领导下,对参与采购活动的部门和人员实施监察。
第四条 采购监察工作遵循依法履职、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工作原则,实行监督与促进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 采购监察工作要遵循业务工作责任主体与工作监督主体相分离的原则,采购监察工作要做到监督不干扰、配合不越位。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监察审计处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完善各类涉及采购的管理办法和意见,参加学校有关采购工作的各种重要会议。
第七条 监察审计处对参与采购的部门和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学校有关采购的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做到“事前有控制、事中有监督、事后有检查”。
监察审计处对采购项目的论证、立项、标书编制、采购信息公告发布、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采购方式、采购性质等进行事前备案,有权要求被监察对象就采购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提供有关材料,对不符合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的有权建议暂停该采购项目;监察审计处对开标过程、评标过程、定标、验收等关键环节进行事中监督,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有权要求采购主管部门停止采购活动,对采购过程中由于不规范行为所形成的结果有权责成采购主管部门或采购部门予以否决;监察审计处将视情况对采购项目及相关人员进行事后检查,重点检查其贯彻各级有关采购法规、政策、制度和纪律的执行情况,有权要求被监察对象就采购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提供有关材料,有权将涉嫌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相关线索移送相关部门。
第八条 受理涉及采购的投诉和举报;调查处理采购工作中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向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意见,触犯刑法人员的移交司法机关;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处理)决定的申诉。
第九条 监察人员不得参与投票表决,不得在采购合同书上签字,不得直接验收所购设备物资。
第三章 监察事项
第十条 采购活动的适用方式按国家及《四川理工学院物资设备采购实施细则》、《四川理工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招标与比选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监察审计处监督其采购行为是否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学校相关规定,对其采购活动进行备案和检查。主要监督以下事项:
(一)采购项目预算及实施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标书编制、采购信息公告发布情况或招标情况。
(三)采购范围、方式和程序等的执行情况,重点进行关键环节(资格预审、编定标底、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成员抽取、开标过程、评标过程、定标、确定非公开招标方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监督检查。)
(四)采购合同签订、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五)采购工作制度、内控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六)采购人员廉洁自律情况,包括是否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是否有接受采购单位或供应商宴请、旅游、娱乐等行为,是否有接受礼品、回扣、有价证券等行为,以及其他各种商业贿赂行为。
(七)采购审批或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八)采购监督小组或监察审计处认为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监察方式及程序
第十一条 监察审计处依据采购项目的实际,对采购工作可采取事前、事中、事后阶段监察或全过程跟踪监察等监察方式。
第十二条 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编制的年度采购计划,应当报送监察审计处备案。
第十三条 采用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实施采购前,填制《四川理工学院采购项目计划表》(见附件1),向监察审计处通报采购实施部门在资格预审、编定标底、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等采购重要关键环节的情况,监察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监察方式;需要监察审计处参与的事项,有关部门应提前一天告知。
第十四条 各采购实施部门应在采购工作结束后,填制《采购实施情况表》(见附件2)或四川理工学院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结果登记表(见附件3),将采购结果向监察审计处报备。
第十五条 采购合同需要变更时,有关部门应将变更的内容及时书面报告监察审计处。
第十六条 监察审计处发现一般问题,应责令责任单位(部门)予以纠正;发现管理中较为严重问题,应发出《监察建议书》,督促有关部门限期整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在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监察审计处。以下情况由学校做出处理: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于涉及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视情节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涉嫌商业贿赂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七条 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监察审计处随机安排监察人员参加评标过程的现场监察。
第五章 监察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监察人员在监察工作中,要坚持原则,秉公执纪,清正廉洁,保守秘密,正确履行职责,不得从事与监察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监察人员要学习法律法规,了解相关项目业务,提高专业知识和政策水平,熟悉与掌握国家有关采购的法律、法规和学校采购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监察人员参与的采购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与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4月28日发布的《四川理工学院关于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的监审办法》同时废止。